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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货货柜(安全)(费用)规例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1-01

施行日期:199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附注:

尚未实施

(第506章第27(2)(i)条)

(本为2001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本规例自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第2条 费用

附注:

尚未实施

附表所指明的费用,须就该附表内相对该费用而指明的事宜予以缴付。

附表:版本日期: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条]

费用$

1. 根据本条例第13条申请就货柜的建议检验程序发给批准的订明费用 5500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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