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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保释法律程序纪录)规则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21章第9条)

[1995年9月18日]1995年第42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为施行本条例第9Q条,须备存一份关于所有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该纪录须由关于该等法律程序的所有事宜的撮要组成,包括申请准予保释,该项申请的理由、反对准予保释的理由、法庭的判决及该项判决的理由。

(2)根据第(1)款备存的关于所有保释法律程序的纪录,可─

(a)以书面形式备存;

(b)以纪录碟、纪录卡、纪录带、微型集成电路片、声轨或其他器材的形式备存,而该等纪录碟、纪录卡、纪录带、微型集成电路片、声轨或其他器材是以机械、电子、光学或其他方式将信息或资料记录或储存于其上或其内的;或

(c)部分以(a)段所提述的形式及部分以(b)段所提述的形式备存。

(3)一份采用附表所订明格式的第(1)款述及的保释法律程序纪录摘录,须供被控人及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师和律师取用。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2(3)条]

保释法律程序纪录的摘录

法庭/法院/裁判法院

姓名..............案件编号.............

聆讯日期..........

案件押后至.......上午9:30第..........号法庭(略)

(1998年第25号第2条)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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