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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潭市发[2004]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5

施行日期:2004-10-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15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委〔2004〕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精神,结合湘潭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既要保持市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组织保障。

改革的原则是:

1.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合理划分事权,科学界定职能,理顺各方关系,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做好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特点的改革路子,因地制宜地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并在实践中补充完善。

4.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实现政府职能、机构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5.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促进改革的同时,要考虑多方面的承受能力,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

市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城区环保监管体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

1.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将市财政局等部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职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县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经营性资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同时,国资委党委按规定负责已改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负责已改制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市属已改制的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不含金融类)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具体监管办法待市国资委组建后另行确定。

暂未改制的国有企业仍由原主管部门继续抓好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

2.加强和完善市政府区域经济调节体系,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综合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把改革和发展密切结合起来,使改革更好地为发展服务,解决地区经济调节中存在的管理分散、职能交叉问题。增强综合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将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继续推进流通管理体制改革,组建市商务局(正县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商业贸易发展局有关职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能,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损害调查,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并入市商务局,以整合市政府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管理职能,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和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实现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统一管理,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市商务局加挂市招商合作局牌子。撤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商业贸易发展局。

4.保留市经济委员会,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其职能作相应调整,主要承担工业经济综合管理职能。在其有关职能分别划归市国资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的基础上,保留其余各项职能。市乡镇企业局有关工业企业、工业经济管理的职能划归市经济委员会。

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进行调整。

6.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7.市乡镇企业局的有关职能划入市经济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后,改组为副县级事业机构,与市农业产业化管理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口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主要承担有关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统计管理职能。

8.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升格为正县级机构,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9.充实和加强民族宗教机构,设立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县级),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市政府办公室不再保留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处牌子。

10.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省政府2003年第178号令及有关规定,调整市与区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实行市环保部门对区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市与县(市)环保部门的管理体制仍维持现状。

经上述调整,市政府设置工作机构29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

(二)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1.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湘潭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8个):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经济委员会

湘潭市教育局

湘潭市科学技术局

湘潭市公安局

湘潭市监察局(不计政府机构个数)

湘潭市民政局

湘潭市司法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人事局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

湘潭市建设局

湘潭市交通局

湘潭市水利局

湘潭市农业局

湘潭市林业局

湘潭市商务局(加挂市招商合作局牌子)

湘潭市文化局(加挂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

湘潭市卫生局

湘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湘潭市审计局

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湘潭市统计局

湘潭市粮食局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规划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局

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湘潭市监察局与中共湘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政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

湘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

3.湘潭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湘潭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2个):

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县级(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湘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县级(由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5.湘潭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湘潭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湘潭市人民政府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三)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

1.内设机构的核定。新设、调整、整合的机构在定职能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职能、人员编制数和省政府对应部门内设机构设置情况,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部门业务科室数量必须占科室总数的60%以上。内设机构名称均为科、室。正县级单位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副县级单位内设机构级别为副科级。

2.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坚持行政编制不超总额的原则。

一是新组建的机构,根据所承担的职能核定编制。

二是调整职能的机构,凡涉及职能划转的,该项职能的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同时核减划转原职能的编制,并根据划转职能情况重新核定编制。

3.领导职数的核定。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原则上为1正2副,编制较多、任务较重的综合部门可增配1-2名副职,纪检、工会领导职数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部门“三总师”的设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以下原则配置:科(室)编制在3名以下的配1名,4-6名的配1正1副,6名以上的配1正2副。

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配备。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市国资委党委、纪委的设立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参照《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成立中共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4〕14号)规定,另行研究确定。

2.将市经济委员会管理的市酒类产销管理办公室划归市商务局管理。

3.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蔬菜产销科(市蔬菜产销办公室)划入市农业局;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下属的市蔬菜科研所(市蔬菜检测中心)、市蔬菜种子公司划归市农业局管理。原市商业贸易发展局(除划出单位外)、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属和归口管理单位划归市商务局管理。

4.原市乡镇企业局下属的市乡镇企业散装水泥办公室并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乡镇企业科技开发中心予以撤销。

5.市化工、机械、纺织、电子、建材冶金、一轻、二轻、煤炭、物资、一商、蔬菜肉食、糖酒副食、饮食服务、建筑等14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现有人员编制按“只出不进、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管理。

其他需要调整的单位,在实施部门“三定”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四、组织实施

为确保2004年底基本完成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对市政府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由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新机构组建后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并成立精干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新机构在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机构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脱钩断档的现象。凡撤销和新组建的机构或涉及职能和财产等划转、人员编制核定的,要指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人员、财产、档案的交接工作,处理原单位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做好“三定”工作。新组建的和改组、更名、升格的机构(名单见附件二),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认真制订本单位本部门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的规定,并在动员大会召开后20天内向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本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包括划入、划出、增加或转变的职能);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数额、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总额及部门领导、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各部门“三定”工作力争年底前实施到位,按新机构运行。

(三)严肃改革纪律。此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严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纪律的通知》(湘纪发〔2003〕12号)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凡违反机构改革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一: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附二:湘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单位名单(略)

中共湘潭市委 湘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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