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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驻义乌办事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5]1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6

施行日期:2005-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组织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五章 其它事项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各有关部门:

《宿迁市人民政府驻义乌办事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十六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驻义乌办事处管理办法

为了扩大宿迁在浙江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大对浙招商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义乌及其周边地区的招商力度,加快建设工业强市,实现工业突破,宿迁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浙江省义乌市设立宿迁市人民政府驻义乌办事处。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保障

第一条 机构为宿迁市人民政府设置,由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建并代为管理,人员共4-5名。

第二条 人员组成:

1.聘用一名懂经济、熟悉当地工商企业情况、会招商的同志担任长期招商顾问。

2.从开发区所有人员中轮流选派2名同志开展工作,每月轮换一次。

3.从外派定点招商人员中选派1-2名同志参与办事处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大力弘扬“团结奋进,敢试敢闯,务实苦干,自立自强”的宿迁精神,树立宿迁良好形象。

第四条 及时掌握国际、国内政治和经济动态及我市的招商引资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五条 抓住宿迁被评为“浙商最佳投资城市”的有利时机,全面宣传、推介宿迁,努力为开发区引进投资项目。

第六条 负责开发区在义乌及周边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健全开发区在浙江的招商引资网络。

第七条 广泛收集各种投资信息,调查、掌握客商投资意向,积极参加各类与招商相关的活动。

第八条 遵纪守法,勤政廉洁,自觉服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九条 每月至少拜访30家企业,并对企业老板姓名、主要产品、有无外出投资意向等内容作好详细记录,外派结束后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详细工作汇报。

第十条 每月收集3条以上有价值的义乌政府、工商界方面的信息。

第十一条 每月组织不少于3批次的客商来宿考察。

第十二条 每月必须完成一个招商项目,并负责该项目进区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为经济开发区在义乌及其周边地区开展重要招商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及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本着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财务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先请示后支出,并做好支出登记。

第十六条 招商费用先向财政借款,经费支出实行报帐制,轮流派出的2名工作人员按正常出差报销生活补贴。

第十七条 从严控制各项业务经费,减少开支,办事处原则上不对外宴请。其他相关费用以办事处为单位实行包干:

1.市内交通费100元/天,长途交通费用按实报销;

2.通信费1000元/月(包括固定话费和移动话费);

3.用于购买办公、生活用品的办公经费经批准按实报销。

第十八条 包干的费用,节约部分60%奖励给相关人员,超出部分60%由相关人员自付。

第十九条 办事处可自筹资金,成立营销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出人员原有编制、职务、工资等一切待遇不变。本办法不适用市直外派定点招商人员。

第二十一条 派驻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派驻人员的引资项目,根据相关文件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奖励。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扣发全年奖金的50%.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试行,解释权属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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