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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籍(杂项条文)条例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01

施行日期:1997-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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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题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本资料库第2206章))

第1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2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3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3A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4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5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6条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表 (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版本日期 01/0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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