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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宪报编号:61of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01

施行日期:1997-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185章: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颁布日期:19970701 颁布单位:香港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本条例旨在免除有关外籍人士在香港持有与移转财产的权利的疑问。

(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1853年11月17日]

(本为1853年第2号(第185章,1950年版))

条文标题: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旨在免除有关外国人在香港持有与移转财产的权利的疑问。

[1853年11月17日]

(本为1853年第2号(第185章,1950年版))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条文标题: 弁言(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废除)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条文标题: 弁言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鉴于已产生有关外国人在香港持有与移转财产的权利的疑问:

现由香港总督依据《国会法令》维多利亚第10及11年第83章*而以“An Act for the Naturalization of Aliens"作为标题的规定,参照香港立法局意见,并以总督会同行政局固有的权力制定下列条文:

*"《国会法令维多利亚第10及11年第83章》”乃“Act of Parliament 10 and 11 Victoria, chapter 83"之译名。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本条例可引称为《外籍人士(财产权利)条例》。

(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本条例可引称为《外国人(财产权利)条例》。

(由1924年第5号第6条修订)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第2条 外籍人士持有与移转不动产的权利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任何外籍人士均可合法地并藉此项宣布而有权以批予、转易、租赁、转让、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获取、持有与管有位于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以及向任何其他人售卖、移转、转让或遗赠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财产,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权利、补救、豁免及特权均犹如该外籍人士是在香港居住的中国公民一样。

(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8条修订;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2条 外国人持有与移转不动产的权利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任何外国人均可合法地并藉此项宣布而有权以批予、转易、租赁、转让、遗赠或其他方式取得、获取、持有与管有位于香港的任何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以及向任何其他人售卖、移转、转让或遗赠前文所述的土地或其他财产,其程度的全面性及有效性,在一切用意及目的方面,以及其权利、补救、豁免及特权均犹如该外国人是在香港居住的英联邦公民一样。

(由1911年第51号修订;由1912年第8号第8条修订;由1982年第80号第2

条修订)

宪报编号: 61 of 1999

第3条 外籍人士的批予等的认可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1号第3条

每项由任何上述外籍人士作出或进行或与他一同作出或进行的上述批予、转易、租赁、转让、遗赠、售卖、移转或其他作为,在法律上均当作有效及有作用,犹如是由任何中国公民作出或进行或与他一同作出或进行的一样。

(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第3条 外国人的批予等的认可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意 : 这是过去版本,最新情况见现行版本。

每项由任何上述外国人作出或进行或与他一同作出或进行的上述批予、转易、租赁、转让、遗赠、售卖、移转或其他作为,在法律上均当作有效及有作用,犹如是由任何英联邦公民作出或进行或与他一同作出或进行的一样。

(由1982年第80号第2条修订)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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