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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劳社际字(2007)37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5

施行日期:200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员劳动人事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劳动者出境就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到部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这些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招聘、培训和组织人员出境。在被委托机构出现纠纷或欺诈行为时,使我中介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自身既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在国内外给合法中介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保护出境就业劳动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5号令)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登记和备案手续;各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组织非法出入境,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境外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未经批准私自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境外就业工作,或没有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境外就业活动。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五、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坚决杜绝随意委托现象的发生,规范境外就业市场秩序,保障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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