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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致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的备忘录

发布部门:日本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70-06-20

施行日期:1970-06-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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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海中部,以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北纬三十四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四度之点,北纬三十三度、东经一百二十三度之点连结线的海域内为鱼类密集场所。每年十月、十一月和翌年一月、二月四个月期间,中国和日本都有大批渔轮在这个渔场作业。鉴于鱼类资源衰减情况严重,继续无限制的捕捞,将有造成资源枯竭的危险。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建议,在上述海域和期间,中日双方渔协各自把本方渔轮数限制在八十艘以内,不得超过此限额,以防止鱼类资源继续衰减,有利于中日两国渔业生产的长远利益。

此 致

日中渔业协议会代表团

团长

中国渔业协会代表团

团 长

(签字)

副团长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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