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乍得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乍得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乍得
发布部门:乍得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72-11-28
施行日期:197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乍得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乍得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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