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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通讯社与索马里国家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发布部门:新华通讯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8-03-10

施行日期:1978-03-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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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中索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增进新华通讯社和索马里国家通讯社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 一 条

新华通讯社和索马里国家通讯社同意相互无偿地抄收、交换和采用对方的国内和国际新闻。双方保证在采用对方新闻时,不歪曲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 二 条

新华通讯社和索马里国家通讯社同意相互无偿地通过航寄交换新闻图片。需要时,一方可要求对方用传真的办法提供图片,费用由提出一方支付。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原意。

第 三 条

双方交换的新闻和图片都不具有专利权。

第 四 条

新华通讯社和索马里国家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 五 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不定。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十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社长  索马里新闻和国家指导部长

曾 涛       阿卜迪卡西姆?萨拉德?哈桑

(签字)     (签字)

索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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