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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一九八一年度的议定书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1-06-11

施行日期:1981-12-3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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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双方出口商品货单略。

根据一九七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和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延长上述协定的换文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八一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一亿零五百万美元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 二 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第 三 条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八一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八一年/乙表为埃及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 四 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谷 牧 马 吉 德

(签字) (签字)

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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