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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一九八五-一九八六)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4-02

施行日期:1986-12-3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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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刚方),为发展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应刚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四十名左右的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继续进行医疗工作。

第 二 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刚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并且针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协助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和医疗队所在医院,负责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疗设备和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医疗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 三 条

中国医疗队分四个组,分别在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来格来医院、达拉盖依医院、奥旺多7.31医院和黑角吉吉医院,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现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各组人员的配备和工作地点的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和刚果卫生、社会事务部共同商定。

第 四 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根据中国医疗队每年提出的计划,由刚果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订货。订货的具体办法,按中、刚两国政府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 五 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刚果的旅费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工资。

刚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回国机票,和在刚果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和零用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并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家具、水电)、交通工具(包括司机、油料和修理),以及支付在刚果境内的运费。

根据目前刚果市场物价情况,中国医疗队人员每月生活费标准规定如下:

队长、医生 每人每月二十万非洲法郎

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每人每月十五万非洲法郎

厨师 每人每月八万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帐号为2900129074-6帐户上。其办公费、出差费、汽油费、家具添置费,由中国医疗队每年作出预算,由刚果人民共和国卫生、社会事务部报刚果政府,刚果政府根据批准的预算按季拨给中国医疗队。

第 六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确定为二年。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享有中国和刚果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用,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 七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应尊重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现行有关政策法令和刚果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 八 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刚果工作期间,刚方应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付食品的海关税。

第 九 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 十 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即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分别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 刚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 刚果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合作部秘书长

钱 习 之 恩德?萨贝卡

(签字) (签字)

刚果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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