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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9-18

施行日期:1985-09-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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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通过其贸易部(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间经济需求相符,加纳共和国在一九八五/八六年度可可产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二千公吨可可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交付与可可豆等值的商品。

第 二 条

上述商品的交付,由两国法人按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商业合同并负责实施。双方同意上述商业合同均应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前执行完毕。

第 三 条

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八五年度易货议定书”签署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有效期延长一年,即到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在本议定书项下成交商品的付款按上述细则规定办理。

第 四 条

截止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如本议定书第三条所述细则中规定的帐户内有差额,债务方按债权方之要求,在三个月内继续提供商品或以美元偿还。

第 五 条

本议定书之各条款也适用于在缔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本议定书期满仍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合同。

第 六 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必要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法庭、税务督察和调查委员会协调员

吕 学 俭 克瓦梅纳?阿霍伊

(签字) (签字)

加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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