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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10-11

施行日期:1990-12-3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国民经济发展和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货物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主要货物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主要货物表办理。该两货物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每年两国政府将根据本协定签订贸易和付款议定书。

第二条

本协定所附货物表的品种和数量,在签订年度贸易和付款议定书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增加和调整。

根据本协定规定相互供应货物的有关事项,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合同办理。

第三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供应的货物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以瑞士法郎计算。

第四条

为促进和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和执行本协定的规定,双方将在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会议期间或其他时间轮流在北京和布加勒斯特举行副部长级的贸易混合委员会,就两国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和贸易远景交换意见。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贸易议定书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国务委员 全权代表政府第一副总理

陈 慕 华 扬?丁卡

(签字) (签字)

注:货物表略。

罗马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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