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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旅游合作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3-31

施行日期:198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在旅游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两国间旅游业的发展,积极鼓励两国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机构、企业之间进行接触和交往。

第 二 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简化旅行手续,以利于两国间旅游交往的发展。

第 三 条

双方努力发展两国之间有组织的旅游,并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 四 条

双方将通过报刊、电视、广告、小手册、电影、展览、记者互访等方式,对两国旅游情况进行宣传介绍。

第 五 条

双方鼓励互通旅游信息,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流有关旅游宣传、统计、管理、规划、法规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 六 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合作,选派专业人员对饭店管理进行考察、讲课和培训。

第 七 条

双方政府旅游部门将鼓励交换专业考察团进行互访。人数和

访问期限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 八 条

为履行协议,双方授权各自的政府旅游部门定期轮流在两国进行会晤,研究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 九 条

本协定在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布达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匈牙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安康                         伊姆雷?文采

(签字)                             (签字)

匈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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