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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新疆农业开发项目)

发布部门:国际开发协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87-09-14

施行日期:2006-04-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编者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简称《通则》),除删去的第3.02节最后一句外,是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中已对其若干词汇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但下述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定义:

(a)“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b)“项目区”系指位于博乐、昭苏、精河、额敏、裕民、哈密、吐鲁番、奎屯和伊宁的地区,或经借款人和协会商定的位于借款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的其他地区;

(c)“新疆农工商公司(XAITC)”系指新疆农工商公司,是在借款人的农牧渔业部及其任何继承单位全面监督下的,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部分而存在的一个借款人的行政实体。

第 二 条 信 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七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57 300 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本项目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额的相应日期或该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支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第4.02节,使用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的规定使用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三七年一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在二○○七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 三 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阐述的本项目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新疆农工商公司,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农业及工程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本项目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

(b)除本节(a)段的规定以外,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执行规划实施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项目中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第 四 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足以反映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一部分(包括新疆农工商公司)的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的有关该项目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直采用的和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所提及的记录和帐目,包括每一财政年度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以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述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该帐目的审计等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上述开支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凭证),直到完成由信贷帐户作出的最后一笔提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帐目审计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

(iv)保证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些记录和帐目,并应包括审计师的一份独立的意见书,其中包括的内容有该财政年度提供的各类支出报表,以及在撰写时所附送的程序和内部控制的手段是否足以用来证明有关的提款是合格的。

第 五 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开发协定生效的一项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该开发信贷协定。

5.02节 兹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90)作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 六 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协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京三里河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财政部 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

电报挂号: 国际开发协会

FINANMIN 电报挂号:

BEIJING INDEVAS

电传: WASHINGTON,D.C.

22486 MFPRC CN 电传: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前文第一页书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主管东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国际开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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