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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9-05

施行日期:1990-06-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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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医疗小组三人)赴中非,在班吉友谊医院和总统府诊疗所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改善中非人民的健康水平。双方医务人员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医疗水平。

医疗小组的任务是为总统及其家属,以及政府高级官员进行医疗服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如下:

内科二人 外 科三人 妇产科二人

眼科二人 针 灸一人 麻 醉二人

放射一人 药 剂一人 检 验一人

手术护士二人 厨 师一人 翻 译一人

医疗小组人员组成:

内科一人 针灸一人 翻译一人

共计:二十二人

上述人员包括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抵达班吉并已在友谊医院工作的六名医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其他人员将分期分批派出。

第四条

中方每年向中非方赠送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含运保费),用于中非人民的医疗卫生事业,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中方提供的上述药品、器械和医疗队人员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担运费、保险费。中非方负责及时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非和中国之间的国际旅费及其在中非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床上用品费。

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床、冰柜、冰箱、电风扇、煤气灶和空调机)、生活用水、电、办公用品、交通车辆(包括燃料、维修、司机)和看门人。上述各项费用由中非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同意对中方向中非方每年无偿提供的药、械,医疗队需要的从中国订购的食品和床上用品及在当地采购的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免收捐税,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方现行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日止。如中非方届时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共和国计划、统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 国际合作国务秘书代表

中非共和国预算和债务

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管 理 国 务 秘 书

曲阜君 路易?帕贝尼阿

(签字) (签字)

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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