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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发布部门:爱沙尼亚共和国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91-09-11

施行日期:1991-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承诺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正式的、官方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全支持爱沙尼亚共和国申请成为联合国正式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爱沙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田曾佩 因?利密茨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一日于塔林

爱沙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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