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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发布部门:塞内加尔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2005-10-25

施行日期:2006-04-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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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李肇星与塞内加尔共和国外交国务部长谢赫?蒂迪亚内?加迪奥25日上午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两国自即日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公报内容如下:

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自2005年10月25日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同意恢复互派大使,并在对等的基础上为对方大使馆的工作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的这一立场表示赞赏。

签字仪式后,两国外长举行了正式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另据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国务委员唐家璇25日分别会见了塞内加尔外交国务部长加迪奥。

塞内加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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