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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执行计划

发布部门: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97-05-30

施行日期:2000-12-3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时效性:失效 颁布日期:19970530 实施日期:19970530 失效日期:20001231 颁布单位:津巴布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为促进两国文化、新闻、教育、体育方面的交流,增进两国的友好关系,特签署一九九七年至二○○○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于一九九七年访津,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二条

津巴布韦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于一九九八年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

第三条

不超过20人的中国艺术团于一九九八年访津演出,为期7天左右。

第四条

不超过20人的津巴布韦艺术团于一九九八年访华演出,为期7天左右。

第五条

中方于一九九九年在津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二周左右,随展2人。

第六条

津方于二○○○年在华举办工艺美术品展,为期二周左右,随展2人。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相互上映对方的影片。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代表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派文化艺术专家进行教学和交流。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

二、教育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教育专家的互访。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直接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中方每年向津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供津优秀学生来华学习。具体选拔方法及财务安排将按中国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闻、出版、广播和电视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中国新闻机构与津巴布韦新闻机构进行合作,交换新闻资料,互派官员和记者访问。交流合作的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各自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介绍对方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文章。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体育和旅游

第十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旅游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五、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将提供来访人员在其国内适当的食宿、交通费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展览的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将确保展品在该国国内的安全并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及展览的宣传布展等费用(包括场租、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等)。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执行本计划时,如出现其他问题和分歧,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一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简历、访问计划;具体行期、飞机航班号和预计到达的时间将至少提前三天通报接待方。

第二十五条

本执行计划期满时,其条款将对未完成项目继续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执行计划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在哈拉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津巴布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源潮 莫哈迪

(签字) (签字)

津巴布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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