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运输法院,各司法厅、局、处、科: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希即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57法行字第1543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7-27
施行日期:1957-07-27
时效性:已失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运输法院,各司法厅、局、处、科: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希即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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