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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1997)1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06

施行日期:1997-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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