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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22

施行日期:2001-02-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统称《仲裁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仲裁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仲裁法律知识宣传活动。仲裁机构要把仲裁法律知识宣传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特点,借国际啤酒节、海洋节、青洽会等重要节庆活动,广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积极为国内外客商提供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仲裁法》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机构要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宣传仲裁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全面修订标准合同文本,规范仲裁条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青政办发[1998]35号)精神,规范现行的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仲裁条款,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建委、经委、外经贸委、科委、土地局、房产局、交通局、粮食局、人民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实施《仲裁法》中,要从规范仲裁条款,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合同文本入手,指导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力争在今年内全部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市政府法制局要会同市工商局、青岛仲裁委等部门和单位,于今年上半年结合全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认定,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仲裁条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要求的合同文本,一律废止,不得使用。同时对格式合同仲裁条款予以修订,修订后的条款为: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青岛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公正、及时地裁决每一起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在各区(市)、各部门、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建立仲裁工作办事处,在相关企业建立联系点。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人员,共同为推动仲裁事业发展,保障和促进我市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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