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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发(200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8

施行日期:200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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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国法制权威,意义重大。

二、要认真组织海事审判人员,深入学习贯彻《样式》,尽快实现海事诉讼文书规范化。《样式》专业性强,内容丰富,既是海事审判人员制作裁判文书的规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海事诉讼的文书样本。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法院要集中时间,学习《样式》,及时研究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使每一位审判人员能够深刻领会,熟练运用,确保《样式》的顺利贯彻执行。《样式》施行后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当符合《样式》要求,并将此作为优秀海事海商裁判文书评选的要件之一。

三、本《样式》仅适用于《海诉法》所涉及的内容,其他海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1992年6月20日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在海事审判工作中应将两个诉讼文书样式结合使用。凡已制订新的诉讼文书样式的,原同一种诉讼文书样式不可适用。

四、凡本《样式》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没有的,各院可根据海事审判工作需要自行设定样式,在院内统一使用。

《样式》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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