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浙法经上字90?8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意见。袁坚东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结算制度截留支票款以掩盖其挪用库款的罪行,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3)3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3-04-10
施行日期:199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浙法经上字90?8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意见。袁坚东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结算制度截留支票款以掩盖其挪用库款的罪行,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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