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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行(2000)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05

施行日期:2000-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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