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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25

施行日期:2002-1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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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相对人因不服本厅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相对人因不服本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相对人因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 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应诉的组织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处负责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起草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法律文书。

被委托单位全权代理被委托事项的行政应诉事宜。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进行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在二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处制订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委托代理人;

(二)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定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委托代理人;

(三)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转送被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有关行政执法处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辩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人民法院。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接到不服本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复议不作为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八日内,调取依据、证据,起草答辩状,报厅长签发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 本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政策法规处和有关行政执法处各一名负责人员作为代理人;

(二)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政策法规处一至二名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

案情复杂的,经厅长批准,可以委托一名律师,与有关行政执法处一名负责人一起作为本厅的应诉代理人。

第七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二日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处,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厅长审定。

本厅决定上诉或者原告提起上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在三日内起草上诉状或者答辩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厅长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起草申诉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起草答辩状,确定委托代理人,经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厅长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条 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被委托单位确定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均为被委托单位人员的,应当至少有一人为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领导人。

被委托单位可以代为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

第十二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委托单位负责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判决赔偿的费用和诉讼费用等。

第十三条 被委托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向本厅政策法规处报送案情进展情况。

被委托单位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报送本厅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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