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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编发第8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0-04-05

施行日期:1950-04-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别复告如下:

一、前华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4号通令规定审级内称“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系指前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即终审之案件而言。故来呈所举两种认识,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对的。

二、省分院就死刑上诉案件所为判决,不改当事人曾否依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均以经由省法院核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宜。

三、关于审判问题(包括死刑案件)之呈与否,如省府无相反之表示,可不经省府,由省院与分院分别为之,以省手续。

四、法院组织法正在有关机关拟定中,关于检察部门省、县建制问题,最高人民检察署已有决定。

五、前太行人民法院就安阳、新乡两市房屋问题向前华北人民政府提出之专题报告,本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移交档案中查寻无着。如目前尚有待于指复,可由你院再将原文抄送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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