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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52公治通字第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2-05-23

施行日期:1952-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一、凡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不论已监禁、劳改或未逮捕之现行犯)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通令查缉,但有关部门应将逃犯之姓名、年龄、籍贯、简历、罪状、照片、特征与社会关系等详告各该级公安机关,以便于通缉。

二、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署如通缉在逃犯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协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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