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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0-06-13

施行日期:1980-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1980年6月13日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学习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施诉讼划问题的决议》,大家一致拥护,认为我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会议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关于实施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认为我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去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颁布刑法、诉讼法后,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从今年1月1日起,除普遍实施刑法外,正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诉讼法。五个多月来,刑法、诉讼法的实施

七、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族人民的法制观念。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指示,抓紧调配干部,办好政法干校,举办各种类型的训练班,大力培养、训练各族政法干部、,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模范执行的自觉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解决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设备等物质方面的问题,保证诉讼法全面实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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