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于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逐级上报,分别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为做到及时审批,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2-03-02
施行日期:1982-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于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逐级上报,分别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为做到及时审批,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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