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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83)高检研函第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6-30

施行日期:1983-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皖检刑字〔83〕第39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的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对已羁押的患有精神病的人犯需要住院进行司法鉴定的,如果没有改变原来的强制措施,其住院鉴定的时间,应计入羁押期。二、患有精神病的人犯,在住院鉴定期间,有些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如果案件因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可以作为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申请延长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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