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449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7)通字第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8-31

施行日期:198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结案后,要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