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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17

施行日期:1998-03-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发布《绍兴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安全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要求被查验身体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验证;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的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四)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须凭标进入的场所;

(六)特殊情况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并出示证件后,进入军事禁区、交通管制区和戒严地区等限制进入的场所;

(七)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紧急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优先选择班(航)以及座位;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乘座后补票证。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

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等。其中属于营业性质的,经与财产所有人协商按照其行业内部或者市价的优惠价格支付费用;属于非营业性质的,与财产所有人协商,支付适当费用。

使用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经出示《侦察证》,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信号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地区通行;可以在非指定地点停靠;遇交通阻碍,可以不受排队次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路线的限制,先行通过道路、桥梁、渡口、隧道;免受关卡检查,免收停车费、过路(桥)费。

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执行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保守国家安全工作机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以扣留《侦察证》等方式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 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伪造《侦察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时,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因违约使用《侦察证》,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

第九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督机关等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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