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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编字6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49-12-13

施行日期:1949-12-1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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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检、法两院的工作关系和执法活动,及时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公正司法,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建立“两高”工作协商制度。

一、工作协商的指导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正司法,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2)理顺工作关系,协调检、法两院的司法活动;

(3)着眼于全局,及时研究解决检、法两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协商的内容,主要是:

(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等工作中,需要检、法两院互相沟通、协调行动的有关重大问题;

(2)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中出现的认识不一致的重要问题;

(3)检、法两院工作中需要统一司法活动的其他重大问题。对具体案件的协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属于工作协商的内容。

三、工作协商的方式,主要在“两高”领导同志之间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先行协商后,再提交“两高”领导同志进行协调。

四、工作协商的时间不定期举行。双方均可提出协商的议题。议题确定后,双方有关部门均应认真准备。

五、工作协商的成果,必要时可以形成“纪要”。纪要由提出议题的一方草拟,经会签后行文。

六、有关工作协商的具体事宜,由“两高”办公厅共同商定。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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