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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1-16

施行日期:1989-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本国外务省对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其国民送达出庭传票,常以收到时间距出庭时间不足两个月为由退回。鉴此,并考虑到向我驻外使、领馆转递文件的时间,我外交部建议,我国法院今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于传票指定日期四个月前送至领事司为宜。今后人民法院送达这种传票,请按外交部要求的时间办理。同时,对日本国裁判所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公民送达出庭传票,送至我外交部时,距传票指定日期不足两个月者,不予送达,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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