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经【1997】3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7-01-20
施行日期:1997-01-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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