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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民事请示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5-03-28

施行日期:1985-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两年来,在我院收到的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民事请示案件中,由于不少案件既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又未对不同看法提出倾向性意见,以致不便我院研究答复。今后,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对重大疑难案件,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讨论后,如认为尚需请示我院,请将讨论情况和你们的处理意见,一并报送我院。

另外,有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有时直接向我院请示。请各高级人民法院转告他们,凡需请示的案件,应按照我院(73)法办字第4号通知逐级请示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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