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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司)复(1986)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6-21

施行日期:198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36号《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进行调解时,第一审的诉讼费如何负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部分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在第二审调解过程中,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诉讼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在调解书中写明。

二、关于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费的问题。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了两个以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要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而且,对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审理的结果,并不影响对其它诉讼请求的审理,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按不同的诉讼标的分别计算,合并收取受理费。

三、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否纠正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处理正确,但收诉讼费有误,应当在终审判决中予以纠正。

此复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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