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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民(1990)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4-14

施行日期:199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199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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