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5-06-16
施行日期:1995-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法律尊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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