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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示催告案件暂由经济审判庭办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6]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28

施行日期:1996-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目前,我市有的区、县法院已经收到了票据持有人公示催告的申请。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依法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利,经我院研究决定,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暂由各基层法院经济审判庭办理。望收到公示催告申请的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办理过程中有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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