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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年”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发(199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10

施行日期:1999-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了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1999年法院工作任务,巩固和发展全国法院去年集中教育整顿的成果,切实解决执行积案逐年增多、执结率逐年下降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秩序,推动执行工作全面开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执行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去年九月开始的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行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四个月来,执结案件120万余件,标的金额893亿余元,“执行难”问题得到初步缓解。但是,执行积案增长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执行难”仍然是影响和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因此,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活动,进一步缓解“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树立司法权威的重大措施。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开展这一活动,对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执行年”活动的具体目标是:提高案件执结率,大幅度减少执行积案,把积案数压到最低限度,争取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力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锻炼执行队伍,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执行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利用这一契机,使“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得到缓解,努力开创执行工作的新局面。_二、开展“执行年”活动的基本要求

开展“执行年”活动,要始终坚持严肃执法,坚持文明执行,坚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统一。

(一)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大力发挥国家法律的权威作用。要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如对被执行人“曝光”、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号召他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等,以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执行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执行,不得消极执行。要在1998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工作,坚决把执行积案数压下来。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不断提高执行水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搞好集中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为建立执行工作良性运行机制奠定较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违法必究,依法维护执行秩序。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隐藏、毁灭执行案件的有关证据;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公告、封条,妨碍执行法院依法搜查,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拒绝协助执行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者拒绝协助执行法院办理执行财产过户手续、造成被执行财产流失等抗拒、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决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坚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障执行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三)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执行工作实际,依靠新闻媒体,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使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对人民法院权威的蔑视,是对国家法制的挑战:“执行难”问题得不到解决,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争取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广泛共识,促进全社会增强知法、守法意识,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

(四)严明执行纪律,树立文明司法形象。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各项执行纪律,不得以抓“人质”促执行,不得异地拘留被执行人,不得超标的执行,不得执行案外人财产,不得错误执行第三人财产,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不得执行国家规定实行封闭管理的资金,不得执行股民的保证金和银行的准备金、备付金,不得执行职工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各项资金。对裁判明显不公的案件,不得强制执行,应按照规定暂缓执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妥善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严肃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执行人员加强执法形象教育,使其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做到文明执法。执行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操作。要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对被执行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善于化解矛盾,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不得对当事人耍威风,以权压人;要尊重公民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限制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抓好执行工作,树立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五)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整体优势,依法做好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各地法院要通力合作,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切实搞好委托执行。凡是在本省(市、自治区)辖区内的执行案件,都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指挥下搞好委托执行;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本地法院就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办理。但委托法院不得将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案件委托执行。

人民法院必须异地执行时,应当主动与当地法院联系,当地法院应当及时派出人员和车辆,积极协助执行,不得无故推托,不得消极应付,不得设置障碍,更不得与当地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对抗外地法院执行。遇有执行人员受围攻等紧急情况,当地法院应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立即解围,妥善处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指挥、管理本辖区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务求抓出实效。

三、开展“执行年”活动的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开展“执行年”活动,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院长要亲自研究、布置和检查,主管院长要具体抓。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实加强执行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之成为开展“执行年”活动的指挥协调机构。

(二)充实执行力量,改善执行装备。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正廉洁的审判人员担任执行员。对不适合做执行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要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抓紧业务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连续用三年时间,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争取将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庭长、业务骨干培训一遍。各高级人民法院也要抓好本辖区执行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要增加投入,努力改善执行装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警械、办公设备,使执行装备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三)改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执行工作统一指挥。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要加强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全辖区法院的统一行动。对因各种干预而难于执行的案件,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机动使用执行力量,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四)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要积极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主动向党委、人大专题汇报开展“执行年”活动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安排,及时向政府通报情况,取得党委处理;在移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靠当地党委政法委员会督促办案,以及时有力地惩治犯罪,维护司法秩序。对本地发生的尚未查处的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事件,要报告党委政法委员会,依法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信息工作,搞好检查总结。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信息收集、综合分析网络,逐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进展情况,并对所属法院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通知下达后,要抓紧作出实施方案,年底前对“执行年”活动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对在“执行年”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执行人员和法院,要给予表彰奖励。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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