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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审判监督业务划归审判监督庭主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高法[1999]1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0

施行日期:1999-07-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审监分离的要求,为改变我院长期以来民事、经济审判监督案件多头管理的现状,加强我院对全省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经省法院研究决定:

一、从1999年8月1日起,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向我院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统一由我院审判监督庭主管。对全省法院民事、经济审判监督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亦由我院审判监督庭负责。

二、我院民庭、经一庭、经二庭在1999年7月31日之前已立案调卷审查或提审的民事、经济审判监督案件,仍由民庭、经一庭、经二庭审查、提审。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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