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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公告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深中法[2004]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31

施行日期:2004-08-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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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惠州市、河源市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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