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劳社保发[2001]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22

施行日期:2001-10-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基金)的及时结算,现就医疗基金拨付问题通知如下: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每月收缴的医疗基金按规定流程上缴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10%部分留在市财政专户中用于全市调剂,另外90%部分按照全市参保人数计算人均医疗基金可分配额,再根据各区县的参保人数计算其应分配的医疗基金数额。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将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社保处核准后拨付区县。

拨付区县的医疗基金数额不足医疗费结算需求时,区县社保中心应向市社保中心报送医疗基金追加拨付的申请,由市社保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社保处核准后拨付区县。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拨付比照医疗基金的拨付办法执行。

待医疗保险运行一段时间后,适时对医疗基金拨付办法进行调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