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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解决部分参保单位代扣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0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08

施行日期:2007-0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方便退休人员,针对退休人员居住分散,企业代扣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存在困难的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起,采取从分配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中代扣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措施,现就具体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 采取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中代扣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方式(简称医保帐户代扣)的仅限于持有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存折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与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仍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二、 凡选择医保帐户代扣方式的参保单位,必须征求本单位退休人员的意见,在所有退休人员一致认可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从核准的次月起,实施医保帐户代扣业务。

三、 选择医保帐户代扣方式的退休人员,其应分配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仍与本单位的缴费状况关联,即单位足额缴费后方可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分配。

四、 每月20日以后,区县社保中心将核对准确的《大额代扣代缴汇总表》(表五十)(银行)与个人帐户分配、代扣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电子信息以及个人帐户资金一并转交给北京银行。北京银行接收确认无误后,按照规定将代扣的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转入区县社保中心指定的帐户中,同时将代扣所余的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资金转入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五、实行医保帐户代扣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区县社保中心应与北京银行密切合作,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把方便参保单位与退休人员的实事办好。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社保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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