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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7〕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4

施行日期:2007-06-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

4月20日,市长、市社会保险委员会主任邵占维主持召开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副市长、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新,以及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原则同意《市区2006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会议对2007年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标准予以明确: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按照温政发(2004)57号文执行,缴费比例为1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839元的60%至300%确定,缴费比例为8%.

(二)根据温政发(2007)15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96.5元的90%确定为1707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96.5元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保持1900元不变,缴费比例保持26%不变(单位22%、个人4%)。

(四)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1839元,缴费比例保持3%不变(单位2%、个人1%)。

(五)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为1839元,用人单位统筹基金缴费比例为6%,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为8%;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为2%.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3元不变,在职人员每人每月从5元提高到9元。

(六)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费比例仍为0.2%至2.4%.

(七)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仍为0.6%.下半年争取改按工资总额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八)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标准调整为30000元。

(九)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年医疗费标准调整为20220元;抗战前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年医疗费标准调整为16176元。

上述标准除工伤保险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均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议同意: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年初预算安排7000万元,其中:就业方面1000万元;社会保障方面6000万元(各类社保基金补贴4628万元,余额为1372万元,留作财政后备资金,用于社保方面支出)。另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2000万元划入社会保障后备基金,以弥补社保基金不足。各类社保基金补贴构成如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贴1355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地方性福利补贴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补贴117万元,主要用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地方性福利岗位补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424万元,主要用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门诊包干费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门诊医疗补贴、劳模医疗补助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财政补贴800万元;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贴1932万元。

(二)将市区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551.25元(含医疗补助金26.25元),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调整为577.50元(含医疗补助金52.50元),上述标准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三、会议强调,社会保障工作是关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情,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基金管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下一步,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新征土地即征即保政策,逐步解决2006年底以前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

(二)抓紧研究制订我市企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三)抓紧研究制订我市“双低”养老保险办法。

(四)尽早出台实施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五)依据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

(六)继续加大劳动保障体系监察力度,特别是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七)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以上工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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