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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劳社险[2007]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0

施行日期:2007-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阴市、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承接组合以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账户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托管人。

二、在整体移交委托合同签署前,市区已通过企业年金方案报备、并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基金管理合同的企业,其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在取得省劳动保障厅基金管理合同确认函后,由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移交给确认函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三、江阴市、宜兴市原有企业年金整体移交工作由江阴市、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行组织,移交工作情况于12月25日前报市局养老保险处。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关于做好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7]92号)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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