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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9-25

施行日期:199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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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户月人均120元(民政“双定”救济对象月人均130元,其中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月人均150元;市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民政“双定”救济对象月人均200元)。

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常住居民,为此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暂住户口人员不属保障范围。

三、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每季度向民政部门划拨,再由民政部门按月发放到各街道办事处。原已实施的各类救济金,包括社会救济(“双定”救济、长期救济、临时救济)、生活补贴、单位困难补助等的资金渠道及实施办法按原来的不变,不得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而中止或降低标准。

四、市民政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具体政策的解释,做好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区民政部门分管辖区内保障金的预算、审批、统计、发放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等项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登记、调查、审核等有关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成立以胡越任组长,章献诚、苏克钧任副组长,市体改委、市经委、市总工会、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市房地产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电业局、市粮食局为成员单位的“长沙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的制定,重大问题的解决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由苏克钧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区财政部门应确保保障资金的按时拨付到位。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统计局负责做好调查统计工作,为适时调整保障线标准提供依据。市房地产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电业局、市教委、市粮食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应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的房租、水费、电费,子女学杂费、粮食供应以及医疗费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优惠措施。各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并配合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做好登记、调查、审核工作,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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